所以说,走和谐司法的路子是中国人用自己的智慧解决自己的问题。
另一方面,就是从学术的立场上看,把法学称为权利义务之学,也有问题,因为,权利与义务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而在公法领域,还有一个关键的概念:权力——虽然,公法领域也必然要涉及权利、义务。于是,关于法学的特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说法:法学是权利之学。
这种说法沿袭已久,当然有它的道理。这个来自异域的学科,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特质?还真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在那样一个特殊的年代里,法学被视为阶级斗争之学,镇压、专政之类,成为了那个时代的法学关键词。它的基本含义是:法学重在维护、保障、救济人们的权利。进入 喻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学 。
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不是原汁原味的、朗朗上口的本土词汇。比如,电影中那个打官司的秋菊,就从来没有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只是要个说法。该活动收到上级单位和领导的充分肯定。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和谐的思想是贯穿中国哲学史的一条主线。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坚持做到廉洁执法。调解的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以司法的公正性为保障的。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他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常常会受到来自现实的挑战,也就影响了对公平正义的实践。
事实说明,极少数法官蜕化变质,一步步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往往都是因为开始没有经受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的。大量细致的工作为辖区矛盾化解提供了人才保障和基础资料,为人才队伍培养搭建了平台,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找准了突破口。
这就要求法官比社会一般公众具备更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做社会公众的楷模。因此,新时期人民法官只有坚持走和谐司法的路线,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但是,人民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衙门从来都是腐败纵生,绝不是一个能够主持公道的地方。公平正义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两面的缺失是由当前法官队伍的构成情况决定的。自去年以来,怀柔法院开展坚持能动司法、践行为民宗旨主题岗位实践活动,或者称为法官下乡活动,目的就是为青年法官和预备法官接触基层提供机会。二、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因素公平正义的实践,需要法官具有哲学家的智慧、政治家的胸怀、法律家的智慧,不管是能力水平,还是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此项坚持能动司法、践行为民宗旨主题实践活动,具体包括院庭两级领导干部与辖区镇乡(街道)结对子、讲法治、建和谐、促发展共建活动、优秀法官联系乡村担任法制村长活动和青年初任法官、预备法官到农村挂职锻炼活动等三项子活动。
要让他们在丰富的法律知识之外,积累更加丰富的生活经验,更好地了解国情和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把法律知识转化为守卫公平正义的力量。在西方,法官的道德修养有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支撑。
如果被视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出现了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就会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所谓的公平正义的也就不复存在了。近年来,怀柔法院开展的学习活动有优秀法官庭审观摩、优秀法官带教制、推广远程视频学习等,广大法官的学习平台更加宽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这些脱离中国社会实际,脱离人民群众的做法,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使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官存在偏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也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年轻法官,大都是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高,对西方法律哲学、法律文化了解深入、认同感强,他们缺少的是对国情的认识,对民风的了解,以及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综合素质能力,这同样影响着他们对公平正义的实践。正是因为通过官府,或者说通过司法的途径,人们寻求不到公正,才会在司法之外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其他途径。我们常说的,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牢固树立公平正义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必须热情服务人民群众。2010年首次选派的首批法官下乡活动共覆盖全区16个镇、乡、街道办,30个行政村。
实际中,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因素有很多方面,概括起来主要的有,一是法官的智识水平达不到实践的要求。新一届法官下乡活动,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干警参与范围,拓宽了法制村长和村长助理的职责范围。
这就更需要法官有更良好的职业素养,更加自己觉地充当社会精英的角色,主动杜绝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因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守卫者的人民法官必须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通过促进稳定来守护公平正义,通过在司法工作中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公平正义来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期被选派的干警,与乡镇、村组进行座谈达50多次,参与农村纠纷调解78次,其中成功化解66起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反垄断法,要有一整套涉及到政府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法律,比如说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甚至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等这样一些法律来界定政府的权力边界。
实际上,政府的反垄断机构在市场中的反垄断行为本身只是参与市场一方的行为,或者说是规制一方的行为,但政府反垄断机构并不是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中立的一方,政府总有出错的时候,它的反垄断行为与措施有可能是公正适当的,也有可能不公正,不正当。我把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抽象的行政垄断,另一类是具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说反垄断法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政策的固定化。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自由贸易,主要表现在实行歧视性收费与价格,限定购买使用指定经营者的产品,就是只能买指定者的产品,还有通过设置关卡,以及技术壁垒,包括制订自己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来排斥、限制外地产品的进入等。
另一个层面是可规制政府应该怎么干预市场,干预市场的边界在什么地方。目前按照反垄断法的设计,是有两层机构,一是反垄断委员会,二是反垄断执行机构。
对这一类的行为立法要作清晰的界定。反垄断法草案应对此做清晰的界定。
为什么中国反垄断法立法这么长时间搞不出来,有这么大争议?我想有多方面的原因。一个层面是规制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市场交易具有可预期性、信用性与规范性。
政府履行反垄断职责时有可能本身就有行政垄断行为,也有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损害市场竞争。来源:学习时报 进入专题: 反垄断法 公共服务体制 。反行政垄断有两个重大的问题需要讨论:第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行政垄断?目前草案当中对行政垄断的定义有非常大的争议,我个人认为草案对行政垄断的定义也非常不清晰。第三,我们没有搞清楚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重点应该是规制抽象的行政垄断,而反垄断的执行机构的职能重点应该是规制具体的行政垄断。因此,我认为下一步反垄断法立法要在司法体系的功能方面多加笔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严谨、公正的法院审理与司法诉讼审查救济程序,这比完善政府的反垄断机构更重要。
因此,反垄断法在两个层面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类就是排斥和限制自由贸易的一些行为,主要是地方贸易保护主义。
中国反垄断法为什么要反行政垄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中国,行政垄断不仅模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而且也弱化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方。据此,抽象的行政垄断就是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制定不公平的、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